地 名 申 报
一、市区住宅小区、建筑名称的申报
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为市民政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用地的同时(或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许可,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许可条件:1、符合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原则和规定;2、符合地名通名的规则与要求;3、报批材料完全,内容符合要求。
(二)申请许可材料:1、建设单位报送的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命名、更名或销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和地理实体概况,住宅小区、建筑物规模和配套等;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文);3、县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县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的有关建设工程(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图(图纸需有设计单位盖公章,并有注册建筑师签名);5、其它需要说明的附件资料。
(三)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1、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项目用地的同时(或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带齐申请行政许可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申请单位的印章,并标注“本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的说明)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市地名办审核有关材料;
3、市地名办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查;
4、申请单位填写全省统一编制的《建筑物命名、更名申报表》或《地名销名申报表》(表模附后,可下载填写或向市地名办领取);
5、市地名办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和法定形式,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6、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市区道路名称的申报
(一)市区的通名为“大道”和“路”的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区的通名为街和巷的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报市地名办审批。
三、县、乡镇地名的申报
各县和各县所辖镇、村的地名申报由各县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受理,按《梅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但以全市性名称贯名的地名,必须由县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