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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划地名管理服务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广东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及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梅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1、市辖各县(市、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

2、各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地名业务相关的单位;

二、服务内容

行政区划部分:

1、办理县(市、区)、镇(街道办)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政府驻地的迁移的审查或审核和报批手续;

2、办理县(市、区)、镇(街道办)行政区划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手续;

3、调处市辖县(市、区)之间的行政界线争议,对调解无效的行政区划界线争议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裁定。

地名管理部分:

1、统一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

2、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

3、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对擅自命名、更名,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进行处罚;

4、地名标牌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标牌是指路牌、街牌、巷牌、楼牌、门牌;

5、提供标准地名资料。

三、服务程序

县(市、区)、镇(街道办)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

1、由县(市、区)、镇(街道办)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2、由梅州市人民政府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调处行政区划界线争议:

1、争议双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调处行政区划界线争议的请示;

2、接到请示后,派员组织双方政府代表对争议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3、双方政府代表进行调处,调处成功后,双方政府代表签署界线协议书,并绘制边界线地形图。若经二次调处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请求上一级政府进行裁决。

 

建筑物、道路的命名、更名:

1、申报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2)填写《建筑物命名、更名申报表》或《道路命名(更名)申报表》;(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地理实体或规划设计的平面四至图。

2、对申报地名进行审核。

3、将审核通过的资料报送市政府审批。

4、通知申报单位并定期公告地名。